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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保证人能否作为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公证保证人能否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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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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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对公证债权文书中的保证人强制执行应分具体情况来处理。从法理上说:债务人在公证文书中承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意味着债务人放弃诉权,放弃在法律上的辩解。诉权作为保障自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权利,是不能受到他人放弃的影响的,因此作为平等主体的连带担保人未经书面承诺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诉权依然存在,可以诉至法院为自己辩解,当然也就不能直接强制执行。
    根据《联合通知》第五条第三款中规定: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这就是说在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因此,在审查立案及执行此类案件时,应审查在公证债权文书中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与债务人地位责任平等的连带担保人是否作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  如果保证人没有作出放弃自己诉权,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法院不能对保证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如果有,再结合保证人的保证形式、保证期间及数额等要素,对保证人进行强制执行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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