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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如何处理呢?

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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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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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有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起诉,其他人未经委托无权起诉。   2。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向法院起诉,不能未经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对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4。起诉不得超过诉讼时效,即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对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受理。5。起诉必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一般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起诉书经审查,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即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首先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重新审理判决。  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的,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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