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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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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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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有: (1)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0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  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前,而后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后。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有)外。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但这里不应适用《担保法》有关双倍定金返还的规定。因为从法律性质上讲,定金罚则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其适用前提条件是合同成立并生效。
    而投标保证金发生在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前,其法律性质与定金有本质区别,因此不能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的规定,而只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返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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