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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能够将进行预告登记后的房屋抵押吗?

卖方能够将进行预告登记后的房屋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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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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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房屋购买人的权益,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 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
  建立本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不动产权利人“一物 二卖”及擅自抵押等行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有序并保证购买人 的利益实现。    也就是说,一旦进行了登记预告,在有效期限内,原 房主将此房再次出售或者抵押的行为统统无效。
  预告登记制度通俗来讲就是购房人将自己购房的事实进行 预告登记,卖房人再将房屋二次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都不能对 抗购房人的权利,这就可以确保购房人获得所购买的房屋。但是 预告登记不是长期有效的救济途径,需要购房人在能够进行不动 产登记之曰起三个月内进行不动产权属的登记、变更,否则,预告 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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