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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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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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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 动。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 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 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 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 位;主观方面是故意,但是行为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的 犯罪客体是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关于对此罪 “公众”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社会公众”必须具有不特 定性,也就是说吸收存款的对象没有针对性和特别的限制,无论从 何处筹集的资金,都符合集资人的意愿。  行为人通过向社会散布信 息或熟人介绍等方式,书面或口头发出筹集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 人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提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 其建立资金借贷关系。
  即使实际上只吸收了少数几个对象的存款, 只要其吸收的存款数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标准,也应当认定其 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 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 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 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 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 贷案件受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 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 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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