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会的召集是如何规定的?
台湾地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会的召集的规定:(—)召集人1。 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不论为股东常会或股东临时会,除另有规定外,由董 事会召集(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1条)。2。 监察人的召集。监察人除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外,可以为 公司利益,在必要时,召集股东会(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20条)。 法院对于检 查人的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命监察人召集股东会(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45 条第2项)。3。少数股东的召集。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其理由,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 上述请求提出后15日内,董事会不发出召集的通知时,股...全部
台湾地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会的召集的规定:(—)召集人1。 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不论为股东常会或股东临时会,除另有规定外,由董 事会召集(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1条)。2。 监察人的召集。监察人除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外,可以为 公司利益,在必要时,召集股东会(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20条)。
法院对于检 查人的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命监察人召集股东会(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45 条第2项)。3。少数股东的召集。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其理由,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
上述请求提出后15日内,董事会不发出召集的通知时,股东可以报经主管机关认可,自行召集。依前述规定召集的股东临时会,为调査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可以 选任检查人。董事因股份转让或其他理由,致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 会时,可以由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3条)。
4。 清算人的召集。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的范围内,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 召集。(二)召集程序1。股东常会召集程序(1)召集程序和决议的有效性。股东常会的召集,应于20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持有无记名股票的,应于30日前公告(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2条第2 项)。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如未依规定期间通知的,其决议并非当然无效。但是,该公司股东自作成决议之日起30日内,必须诉请法院撤销其决议(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89条)。
(2)通知和公告的要求。通知及公告,应载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经相对人同 意的,可以以电子方式通知及公告(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2条第4项)。关于 召集事由,可以列为临时动议,但关于改选董事、监察人,变更章程或公司解散或合并、分割或公司有重大事项,应在事由中列举,不可以以临时动议提出(台湾地 区“公司法”第172条第5项)。
股东会决议在5日内延期或续行集会,不适用前 述通知及公告的规定(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82条)。2。股东临时会的召集程序(1) 通知及公告的期限。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股东临时会的召集,应于 10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持有无记名股票的,应于15日前公告(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2条第2项)。
(2) 少数股东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的规定。少数股东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 临时会,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其理由,请求董事会召集临时会,前项请求提出后15日内,董 事会不发出召集的通知时,股东可以报经主管机关认可,自行召集,此时应出具 的文件有:持有股份证件、书面通知董事会的证件和召集事项及理由。
同时,对于董事会不为召集的通知,应负举证责任。依前述规定召集的股东临时会,为调 查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可以选任检查人。董事因股份转让或其他理由,致董 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时,可以由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报经主管机关认可,自行召集(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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