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一、第三人原因造
一、关于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为维系合同相对性所采取的立法模式,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向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来追偿。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责任原则(比如台湾地区的债务不履行就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分则有特别规定的,依据特别规定。
以你所举的买花合同为例,甲卖花予乙,因为第三人丙导致甲未能履行合同(需要具体化案件事实,比如丙开车把甲撞了、丙投递过程中把花弄坏了、丙投递过程中被车撞了、丙是精神病人把花弄坏了等等),因为买卖合同是采取严格责任,出卖人甲不管有无过错,都需要向买受人乙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甲承担违约...全部
一、关于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为维系合同相对性所采取的立法模式,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向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来追偿。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责任原则(比如台湾地区的债务不履行就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分则有特别规定的,依据特别规定。
以你所举的买花合同为例,甲卖花予乙,因为第三人丙导致甲未能履行合同(需要具体化案件事实,比如丙开车把甲撞了、丙投递过程中把花弄坏了、丙投递过程中被车撞了、丙是精神病人把花弄坏了等等),因为买卖合同是采取严格责任,出卖人甲不管有无过错,都需要向买受人乙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甲承担违约责任后能否追偿、如何追偿,需要结合案件事实来确定,或依据违约责任或依据侵权责任或自担风险。你之所以产生困惑,似乎既不属于违约责任又不属于侵权责任,关键在于你的案件事实不够充分,所以才会产生找不到请求权基础或法律依据的假象,以至于疑惑是否存在法定之债。
比如你说丙故意想捣乱,将玫瑰花换成菊花,丙到底如何能够将花换掉,是因为丙是快递员伺机报复,还是说丙不是快递员但伺机报复,案件事实不清楚,也就无法用一句话来回答各种可能的事实,从而难以落实请求权基础。
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我国大陆地区尚未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不能成立侵权责任。再者,因为第三人原因给买受人的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是出卖人的损失,但是仅就赔钱而言并非侵权责任,尚需结合案件事实来探究其请求权基础,比如丙开车把甲撞了,同时花也弄坏了,那么甲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来请求丙赔偿人身、财产损害,甚至包括间接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卖花的利润)。
另外,你在(3)所举的例子而言,不成立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因为对出卖人甲而言,仅仅是掉包,花本身并未弄坏,不成立侵权责任,但成立违约责任。第122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典型的例子是加害给付,比如甲卖病鸡给乙,导致乙已有的鸡也染病;甲卖热水瓶给乙,热水瓶因为存在缺陷爆炸导致乙受伤。
这些是典型的加害给付的例子,不仅造成履行利益的损失,还造成固有利益的损失。
二、物权法第242条规定的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德国所有人-占有人规则中的从请求权,所以要结合侵权责任法来处理此时的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没有疑问的,因为此时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需要纠正一个小问题,对于你所说的“善意占有人有的只是伤害自己东西的故意”,需要注意善意占有不是误信自己是所有权人,而是误信自己有占有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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