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筝比赛的规则是怎样的?
第一条报名
(一)参加比赛者,必须按大会竞赛的各项规定办理报名手
续。抽签决定参赛号码。
(二)对参赛单位、运动员资格和项目有异议时,大会有权
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则取消其资格。
第二条比赛
(一)大会须按抽签分组的道位发给每个运动员一块道位号码,戴于背后。
(二)工艺评分是比赛的第一阶段,运动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按时送审,按号悬挂,及时退场。悬挂风筝时不要错位或悬挂在两个风筝的号与号之间。 否则判技术犯规。
(三)放飞线定长,均为30米。放飞线定长标志,各队字标,但要醒目。大会有权审核。
(四)运动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检录处点名。凡三次点名不
到者,按弃权论处。
(五)每组比赛...全部
第一条报名
(一)参加比赛者,必须按大会竞赛的各项规定办理报名手
续。抽签决定参赛号码。
(二)对参赛单位、运动员资格和项目有异议时,大会有权
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则取消其资格。
第二条比赛
(一)大会须按抽签分组的道位发给每个运动员一块道位号码,戴于背后。
(二)工艺评分是比赛的第一阶段,运动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按时送审,按号悬挂,及时退场。悬挂风筝时不要错位或悬挂在两个风筝的号与号之间。
否则判技术犯规。
(三)放飞线定长,均为30米。放飞线定长标志,各队字标,但要醒目。大会有权审核。
(四)运动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检录处点名。凡三次点名不
到者,按弃权论处。
(五)每组比赛时间限为12分钟,以鸣枪开始和结束。
如受天气、时间等因素所限,总裁判长有权减少每组比赛时间,但最少时间不得少于6分钟,其留空计时及评分标准也随之变更。
(六)进入起点的运动员,其风筝不得再试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七)起飞时,风筝的主体应由助手举离地面,不允许直接从地面拉起。
1。飘带、“尾巴”或装饰品不受此限。
2。龙类风筝的头部和部分节片允许放置地面,但尾部必须举离地面。
3。软体类和广告类也不受此限。
(八)起飞时,举风筝的助手人数不限,但必须在该运动员 放飞道内或放飞道延长线内活动,不得进入留空计时区或其他道
位。
否则判技术犯规。受风向影响,经裁判员同意,举风筝的助 手可在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外的区域活动。
(九)放飞开始前,龙类和串类风筝可以置于放飞区外的纵 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间,放飞运动员不得出放飞区。
其他各类型
的风筝和运动员,均不得出放飞区。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超大型,大型的龙类或串类风筝,因气候因素,经裁 判长同意,可采用依1至8道先后起飞,以防缠绕。计时员按各 道先后起飞时间计时。
此时,应有一名副总裁判长到起点协调
指挥。
(十一)技巧表演的助手可进入留空计时区,但要报告裁判 员,并不得帮助放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二)放飞运动员的人数:超大型以队为单位,大型3人, 中型1人。
如减少人数,应在检录时声明,中途不得增减。否则 判技术犯规。
(十三)放飞运动员超过1人时,均视为1人对待。任何个 人未进人或离开留空计时区,均作为该运动员未进人或离开留空 区处理。
(十四)在留空计时区内允许把线拐放在地上,但不得滚出 自己的道位,也不允许打桩,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五)30秒角度的测定,是取30秒内的最小角度和最大角 度的平均值。一场比赛,每只风筝只有一次测角机会(含重飞的 风筝)。测角时,可以中途退出但不得重测,中途退出即视为放
弃测角。
(十六)起飞完成后,在留空计时区内,其放飞线长少于规 定标准,则判比赛结束。
(十七)运动员在放飞中,冲撞,阻挡别人放飞;故意缠线 妨碍他人放飞,即取消其比赛资格。因故受到影响的运动员,总
裁判长可令其参加另一组的比赛,或令该组重新比赛(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不得参加)。
(十八)运动员由于受他人推、挤所迫,跑出竞赛区,并未从中获得利益时,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但工艺,放飞评分裁判根据工艺,放飞评分裁判员,检查裁判员的报告,证明该运动员并未直接受他人所迫走出比赛区域,则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九)竞赛风筝(含技巧风筝)必须由本人和参赛单位制作,比赛期间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比赛严禁商品风筝或购买他队风筝参赛,一经查实取消比赛资格。
(二十)赛前15分钟预告比赛即将开始,竞赛区域内停止一切放飞活动;也不允许赛场外的风筝进入赛场上空。
凡不听劝阻者,罚扣该风筝放飞5分和该队团体总分2分;如缠绕正在比赛的风寧,则取消该风筝比赛资格并扣该队团体总分5分。
(二十一)比赛时每条道位只允许放飞一只风筝,运动员不得超越道位的四条边线。
(二十二)凡做技巧表演,应向审核、检录裁判长提出书面报告,无申请报告的技巧不予评分。已申请技巧表演的临场允许弃权,但技巧表演失败判技术犯规。未进人留空计时区的技巧,其动作视为无效。一个动作重复多次,按一个动作评分。
(二十三)微型风筝起飞失败,重飞时应向裁判员声明,以免因自然风吹起而误判。
(二十四)凡超大型串类,龙类风筝(121节以上),其长度已超过放飞场(含道位纵向延长线),经总裁判长同意,允许该两类风筝在鸣枪前将超长部分风筝节片预先放飞至空中待命,鸣枪后再将其他节片放离手。
第三条赛次
比赛为一次决赛,按成绩录取名次。
第四条判罚
(一)比赛中,运动员应当遵守规则和规程的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总裁判长有权警告,判技术犯规、失败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二)参赛风寧有“尾巴”,工艺评分时应送审,并自报其式样和大小。比赛中,如变换则扣2分。
(三)凡判为技术犯规,均扣2分。
(四)被判罚扣分的风筝,因故重赛时,原扣分有效。
第五条缠绕
(一)碰线不是缠绕。
比赛中,对将要缠绕的风筝,裁判员可通过调整道位来防止缠绕。换位时,留空计时有效。
(二)调整道位时,其道位裁判员也随之调入。为避免再次缠绕,裁判员可指定运动员进人某道位的某个位置(含纵向道位延长线的区域),其留空计时区应随之确定。
(三)第一,二次起飞失败被扣分的风筝,再次起飞时发生缠绕,原扣分有效。
(四)被缠绕的风筝应在5分钟内申请重赛,由领队或教练员填写重飞申请单,经检查,后报总裁判长批准。
(五)因缠绕使风事受损,允许修补。
如受损严重不能放飞,经总裁判长批准,可用同类型号风筝替换,原工艺评分有效,不另评工艺分。
(六)龙类或串类风筝的自身缠绕不允许重赛。
(七)有意缠绕他人风筝者不允许重赛。
第六条判定名次
(一)以工艺分与放飞之和由多到少排列名次。
(二)如遇二人积分相等,以放飞分高者列前。
第七条抗议
(一)对运动员参赛资格和风筝类型有异议时,应在赛前向大会提出。
(二)对比赛中所发生的问题提出抗议时,须于事情发生1小时内,向竞赛组提出。
(三)任何抗议,均须通过本单位领队或教练员,按照规定时限用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同时交纳申诉费100元,方予受理。胜诉后如数退回。
(四)在问题解决前,运动员应按规定参加比赛。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