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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现哪些行为?

社保工作人员在维护社保个人权益信息方面,不得出现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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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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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信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 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依情节严重与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给社会保险基 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保工作人员应严于律己,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参保人员的个 人权益记录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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