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敏责任难道都由医生负吗?按
做为个子女很同情你的想法,作为一个一般的人也知道很多医生其实也很苦。
医生治疗应该熟悉药物作用,了解病人的过敏史。
提供一个案例给你参考吧,可能不利于你妈妈!案例比较老,个人建议你还是应该找个专业的律师咨询,给的意见也许比较好。
小感冒一针下去一命归西 医生无错也要赔偿3万。
病人家属想不通:得点感冒,怎么医生一针下去人就死了?医院难理解:我们按照规定做也得赔钱吗?
南方网讯 直到现在,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中心卫生院仍然上下怨气冲天,因为法院判决他们向病人时翠梅的近亲属赔偿30000元。
30000元对于这个乡镇卫生院来说是伤筋动骨的,因为员工们自己很长时间没领到工资了。现在...全部
做为个子女很同情你的想法,作为一个一般的人也知道很多医生其实也很苦。
医生治疗应该熟悉药物作用,了解病人的过敏史。
提供一个案例给你参考吧,可能不利于你妈妈!案例比较老,个人建议你还是应该找个专业的律师咨询,给的意见也许比较好。
小感冒一针下去一命归西 医生无错也要赔偿3万。
病人家属想不通:得点感冒,怎么医生一针下去人就死了?医院难理解:我们按照规定做也得赔钱吗?
南方网讯 直到现在,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中心卫生院仍然上下怨气冲天,因为法院判决他们向病人时翠梅的近亲属赔偿30000元。
30000元对于这个乡镇卫生院来说是伤筋动骨的,因为员工们自己很长时间没领到工资了。现在却“平白无故”地要拿出这么多钱,他们感到很心疼。而尤其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医院都没有一点责任,这尤其让他们感到气愤。
感冒病人意外身亡
事情要追溯到两年前。1999年4月13日凌晨6点,被一夜高烧折腾得萎靡不振的时翠梅来到青湖卫生院求医。当班医生诊断后,认为她患的也就是普通的感冒,消炎退烧也就行了。
因为是急诊时间,医生按规定没给她打青霉素,就给她开了丁胺卡那霉素进行滴注治疗——这是目前许多医院都在采取的措施,因为与青霉素相比,丁胺卡那霉素比较安全,不用皮试。
没想到一瓶丁胺卡那霉素还没挂完,时翠梅就脸色青紫,呼吸急促,她的丈夫阚小潮赶紧去找医生。
医生虽然立即抢救,却也无力回天,7点50分,时翠梅死亡。
阚小潮目瞪口呆,他不相信早上还能与他一同走来医院的妻子会在眨眼之间撒手而去。没听说感冒也能死人,但他的妻子竟然因此而死,而且还是死在医院的病床上,他怎能相信这是真的?一时间,他坐在那里不知说什么是好。
出了这种事,卫生院也不敢自作主张随意处理,赶紧将此事层层上报。县卫生局闻报,当天就做好应急方案,第二天一早就邀请县法院、公安局一起进行尸体解剖,以辨明责任。在他们看来,时翠梅恐怕是另有其他病症,才导致其死亡。
但解剖结果证明,时翠梅就是因为注射丁胺卡那霉素造成药物过敏而死亡。她的这种过敏属于意外,是特异体质意外过敏所致,也就是说,她的体质与一般人不太一样,这点丁胺卡那霉素放在其他人身上一点事也没有,但在她身上情况就会产生很严重的过敏反应,并致其死亡。
为慎重起见,他们又将死者内脏标本送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作病理检验,第一医院认为符合过敏反应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也就是说,两者的检验结果一致,时翠梅属药物过敏死亡。
卫生院的医生对这种情况都觉得非常奇怪:行医多少年了,还没听说过丁胺卡那霉素也能过敏,就算是蹲在农村医院里见识短浅吧,但这种事在国内外基本上也没听说过。
后来医生们查资料才得知:丁胺卡那霉素的过敏因素可能性极小,约为几百万分之一,恐怕全世界也没多少人会产生这样的过敏反应,偏偏时翠梅就是这寥寥无几中的一个。
家属要求赔偿
知道是过敏反应造成的结果,阚小潮不让步了,他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并赔偿30000元。
医院难以理解:虽然时翠梅是过敏死亡,但并不代表卫生院就有责任,因为医生是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的,而规范根本就没有规定注射丁胺卡那霉素也要做皮试。出现这种情况只能叫意外,也就是民法通则上说的不可抗力,而按照民法通则规定,遇到不可抗力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时翠梅情况不对,医生就赶来了,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正确的抢救措施,按照正规医院的标准衡量,卫生院没什么过错。
阚小潮说:“其他的我不懂,我妻子好好的到你这儿来,而且还是她自己走来的,起码说明她当时的精神还可以,你们这一针打下去她就不行了,你们不承担责任谁承担责任?”
医院负责人听得不耐烦了:“这叫什么话,死了人都叫我来负责任,这医院也没人敢开了。
”
谈话不欢而散,包括阚小潮后来请律师去谈也是如此。
再三交涉无果后,阚小潮于2000年5月19日将青湖卫生院告上东海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于6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卫生院接到传票后,没作书面答辩,直到开庭时才说:按照规定,只有因为我们的过错造成了医疗事故,才能要求我们承担责任。原告若要我们承担责任,应先通过有关机构,鉴定这次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并分清责任是非,然后才能据此要求我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庭因此中止审理,委托连云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时翠梅的死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再作定夺。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无过错责任
2000年12月27日,连云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报告出来了,对时翠梅很不利:医生治疗处理无原则性错误,时翠梅属药物过敏死亡,但发生过敏后,医院组织的抢救基本上是积极负责的,患者即使是过敏反应引起的死亡,也与青湖卫生院用药无关,因此鉴定为非医疗事故。
法庭于2001年1月4日恢复审理,青湖卫生院的底气更足了:鉴定报告说我一点责任没有,你凭什么一定要让我赔偿损失呢?
阚小潮想不通:这为什么不是医疗事故?一个大活人早晨自己走到医院,医生一针打下去,她不仅没好,反而一会儿就停止了呼吸。
早知这样还不如不看病,拖拖说不定也就好了。至少也不可能这么快就死去。再说医生抢救也不及时,而且抢救方法不当,所以卫生院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卫生院予以反驳,他们认为阚小潮所说的情况不符合事实真相。
事发当日,卫生院正在开会,所有人都在场,阚小潮上去报告了他妻子的异常情况后,他们立即组织了有效的抢救,采取了胸外按摩、吸氧、注射肾上腺素、洛贝林等抢救措施,这些抢救措施经鉴定报告认定,是得当的,但事出意外,谁也没有办法。
但此事发生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后,而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召开了相关会议,并形成《2001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关于这类问题有一个特别规定:“如法医学鉴定对医疗单位是否有过错未作出结论性意见,仅鉴定诊断护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关系的,可以按公平原则判决当事人承担损失。
”法庭据此认为:虽然被告青湖卫生院在对受害人时翠梅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但由于时翠梅的死亡与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于2002年1月6日下发了判决书。
50%的责任折合成人民币是多少钱呢?时翠梅有三个孩子,大女儿今年9岁,二女儿今年6岁,小儿子今年4岁,他们的生活费加上时翠梅的死亡赔偿金等,共有58920元,青湖卫生院所要承担的50%就是29460元。
大约相当于卫生院全体职工一个月的工资,而卫生院已经几个月没能发工资了。
判决结果下来后,青湖卫生院的情绪岂是意外所能形容,他们感到非常气愤:这叫什么公平判决?医院的做法既不违法,也不违规,国家也明文规定我们这样做,现在我们这样做了,却叫我们赔偿,这叫我们以后怎么执行上级单位制定的规定?
他们立即上诉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
专家:判决利于加强医生责任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青湖卫生院对时翠梅的死亡的确不存在过错。但考虑到时翠梅是在该卫生院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原审法院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当事人分担部分损失是正确的。
故而于2002年6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样,青湖卫生院这个乡镇医院便成为了医疗纠纷无过错赔偿的第一家。
此案一判,整个卫生系统都有点目瞪口呆,这样看病也得赔偿,是他们无论如何想不到的,若是这样搞下去,他们将来治任何病都不敢下手了,连看感冒之类的小毛病也得考虑了。
时翠梅不就是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感冒么,这点毛病就得赔3万,赔到最后,不要把医院都卖光也不够赔么?
然而,法律毕竟是法律。有关专家认为,这个判决虽然让卫生院一时难以接受,但应该说还是合理的。
不管怎么说,病人都是弱者群体,很多人连病历都看不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弱势群体予以倾斜,是本着公平原则;而江苏省高院所作的《2001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又将这一原则进行了细化,它将一些模糊的、甚至似是而非的责任进行了确定,这不仅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能有效平息这类纠纷所造成的矛盾,所以,应该说这个规定对于平息那些非常烦人的医疗事故纠纷还是很有帮助的。
专家说,本案例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充分注意体恤病人的要求,进一步增强人情味,从而使医院充分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来。(编辑:姜志)
个人觉得你妈妈还是有理可争的,多安慰安慰她吧,是个另人尊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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