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有一人重伤,是
要看驾驶人员有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如酒驾、无证驾驶等,不过一般即使犯这些,按照这样的程度一般也不会判刑。下面我介绍一下刑法中涉及交通犯罪的解释。
为了保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即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全部
要看驾驶人员有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如酒驾、无证驾驶等,不过一般即使犯这些,按照这样的程度一般也不会判刑。下面我介绍一下刑法中涉及交通犯罪的解释。
为了保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即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是明显的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能是过失。
此罪发生的空间是水路和公路,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行驶的地方,如广场。停车场等用于公用的场所发生《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都可构成此罪。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仅包括车辆的驾驶者,还包括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
此罪的客观方面是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么,是否是致使一人受重伤或死亡就构成犯罪吗?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致人重伤的情形。一般情形下,交通肇事致三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行为人才构成犯罪。当致一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只有具有解释中规定的六种情形时才构成犯罪。
虽然此种情形下只有一人受重伤,但行为人的上述六种行为更易于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加重,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在交通肇事中,致一人死亡的,只有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行为人才构成犯罪。
当行为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时,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构成犯罪。
最后,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造成他人或公共财产损失时,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行为人无法赔偿的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此项规定饱受质疑,很多人认为它是专门为富人设计,从而使他们逃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是符合现代刑法的谦抑原则的,所谓谦抑即尽量少用刑罚,而且是对行为人、受害人和社会有益的,是符合公平原理的。
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基本原则,其要求之一就是在定罪时不能因犯罪人身份、财产等不同而给予不通的对待。可该规定显然违背了这一点。当行为人的财产足以支付赔偿金额时就不构成犯罪,否则就要以犯罪论处。
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同样地行为应受到同样地处罚,不能以赔偿能力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性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乍看起来像是量刑情节,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并承担主要责任的,此时行为人逃逸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此处的“逃逸“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定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
2、行为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此时行为人的“逃逸“是法定刑升格条件,属于量刑情节。
3、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被害人身受重伤,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此处的“逃逸“成为适用该罪最高刑度的法定刑的升格条件,是量刑情节。
(三)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理
1、酒后驾车属于严重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行为人对于自己酒后的状态有认识而仍然驾驶车辆,属于故意违法。但本身不是刑法调整的对象。
2、如果行为人酒后并没有危险驾驶,如严重超速、超载等,则行为人对于酒后驾驶虽是故意,却对其他人及自己的生命安全并没有毫无眷顾的放弃责任。
如果此时出现致人死伤的结果,由于行为人对于最终法益受到侵害是过失,只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
3、如果行为人酒后,从事危险驾驶行为,则此时行为人毫无眷顾的放弃了对别人生命的责任,也毫无眷顾的放弃了对自己生命的责任,则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就属于故意。
此时行为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的核心是危险驾驶,即使行为人没有喝酒,在道路上从事危险驾驶的,也应成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从此处规定中可以看出,此时的“共犯“主要是对于逃逸行为而言的,即”逃逸“是故意行为,肇事者与指使者就逃逸形成共同故意,指使者是逃逸的教唆犯,肇事者是逃逸的实行犯,仅就逃逸行为形成共同犯罪。此处的“发生交通肇事后”并不是指发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既包括一般的事故,也包括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在交通肇事罪构成共犯的情形下,此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当发生被害人因肇事者逃逸而死亡的结果时才构成。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备受人们的质疑。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
因此,许多学者建议对于交通肇事罪构成共犯的情形应另定新罪。本人认为,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时,肇事者就因其肇事行为而产生了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此时,肇事者因他人教唆而逃逸、并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是不履行其救助义务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但仅仅是理论探讨,在实践中还得按照法律办事。
希望能帮到你。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