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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开通费用应不应该交

燃气开通费用应不应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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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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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阳律师回复: 不应该交。 水,电,气,暖道路属于基础设施,是商品住房必须配备的,开发项目的费用是开发商向有关部门应交的,而不是替买房者代交的,交清房款后再交基础设施费属于重复收费。
   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要求各地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设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对在住房开发建设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的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要进行严格规范,坚决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处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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