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排污许可证,是否就可以随意排污了?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 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 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故甲厂的选址是违法的,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环保...全部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 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 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故甲厂的选址是违法的,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环保部门,未执行设计方 案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设单位(甲厂),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人均应为此承担责任。其次,甲厂擅自改变设计,将废水直接排入内河,造成渔业水体污 染,使环保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且项目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 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再次,甲厂没有采取措施防治生产中产生的废水,造成有毒有害物 质污染,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 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 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 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最后,甲厂排放污水的行为造成了丙的损失,即存在污染环境的行 为与污染环境的后果,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甲厂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实行 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 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 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 款规定的废水、污水。”排污的企事业单位是需要申办排污许可证的,取 得排污许可证后是可以按规定排污。
从这个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清晰地 认识到,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即使排污,也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 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 辆和容器。”因此,即使甲厂申办了排污许可证,剧毒性物质也是不可以 排放的。因此,甲厂的这一理由也没用道理可言。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 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 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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