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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含义,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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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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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含义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2。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

2006-09-07

    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构成要件是“明知是犯罪的人” 行为人构成窝藏、包庇罪,首先要明知所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即行为人已知道被窝藏、包庇的人犯有罪行。
    在实际执行中,这种明知往往是犯罪的人告知行为人自己犯有罪行,如“我杀了人”,“犯了事儿”,“警察正在抓我”等,否则就不会有接之而来的窝藏、包庇行为。但也有犯罪人并未明讲自己干了什么,可是从其言谈话语和向行为人提出的要求中,行为人已可明确断定其犯罪。
  所以“明知”是一种应当知道的含义。  在办案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被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不能只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情况,结合其口供,综合予以认定。
  对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犯罪嫌疑人的,就不能认定行为人犯罪。比如犯罪的人谎称丢了钱,借钱买车票,说两口子打架不能回家,借住几天等,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有帮助犯罪人隐匿的故意。   构成窝藏、包庇罪包括两种行为:一是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这是指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如作假证明表示犯罪人不在犯罪现场等。只要明知是犯罪的人又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窝藏、包庇罪。 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包括帮助重大案犯逃匿或为其作假证明,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帮助犯罪团伙、集团逃匿或者因其包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实际办案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是否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而包庇犯罪分子。根据法律规定,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应以犯罪分子的共犯对待,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和犯罪分子具体的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刑法分则的规定处刑,而不按窝藏、包庇罪处罚。
    这里所说的事先通谋,具体是指行为人与犯罪的人在其犯罪前已共同策划好,实施犯罪后由行为人负责帮助逃匿或作假证明以逃避法律追究。如某人与他人合谋盗窃,事先商定如案发由其提供隐藏处所,后来他实施了窝藏行为的,应以盗窃罪的共犯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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