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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承包商进行工程索赔的程序是怎样的?

简述承包商进行工程索赔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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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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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包商提出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 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 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 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2) 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 赔处理结果的,按照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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