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可不可以去营业性网吧为什么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将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这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也对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的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未来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青少年从小掌握网络知识,而互联网快速传递信息与资源的特性,给广大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学习、娱乐途径;另一方面,众多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不但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很大危害,同时也让不少人沉迷网络不能自拔而荒废学业。 据CNNIC2006年7月的《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18岁以下的网民比例已经高达14...全部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将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这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也对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的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未来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青少年从小掌握网络知识,而互联网快速传递信息与资源的特性,给广大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学习、娱乐途径;另一方面,众多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不但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很大危害,同时也让不少人沉迷网络不能自拔而荒废学业。
据CNNIC2006年7月的《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18岁以下的网民比例已经高达14。9%,在这些网民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网吧来接触网络的。针对未成年人因脱离学校和家长监管而沉迷于网络的问题,我国政府主要依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来进行管理。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要解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以及防治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等问题。 互联网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有利有弊,如何最大限度发挥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积极作用,去除消极影响是立法的根本,而不是简单地关闭网吧或者否定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思路,在未成年人上网方面采取了“堵疏结合”的办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鼓励在赢利性网吧之外给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这一规定的提出,有效地把绿色网吧和营业性网吧区分开来。一方面为我国各地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公益性绿色网吧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可以用绿色网吧来争取未成年人;另一方面,使得未成年人在不能进入营业性网吧的同时,可以在绿色网吧里接受互联网教育。
此外,针对未成年人在节假日因为没有更多适合自己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而选择去网吧的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这一积极的疏导措施使得未成年人在节假日期间可选择更多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二、鼓励开发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资源,从技术上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2005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开始在网络游戏中实行防沉迷系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对这一做法给予了肯定。
显然,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仅靠技术阻止是不够的,关键是要有除了网络游戏之外的丰富的、健康的网络资源来吸引未成年人,否则即使有足够数量的绿色网吧的建立,但因为缺乏足够的内容资源作为支撑,绿色网吧也只能是“门可罗雀”。
据了解,去年广州越秀区投资60万元开办的绿色网吧,社会各界叫好声一片,但是换来的是上机率不到一半的尴尬景况。其实,这样的情形不仅仅是广州,各地的绿色网吧都遭遇了这一困境。众所周知,互联网吸引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海量的信息内容,但是当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内容寥寥无几的时候,也就必定吸引不了广大的未成年人。
因此,立法鼓励开发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资源,是要在引导未成年人踊跃进入到绿色网吧上网的基础上,将其长期稳定地留在绿色网吧里。 三、明确了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开设网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同时也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这些规定再次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上网的态度。同时,强调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责任。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关系到未成年人与网吧的问题上予以了明确,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基础上将有关规定提升了一个效力层次,并且保持了两者之间的一致。
可以预测,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仍将作为我国网吧行业管理的最直接法规,同时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规定亦不会有所松动。因此,广大的网吧经营者应针对即将实施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尽快做出调整,力求以规范化的经营在竞争激烈的网吧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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