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解散需要什么证明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此种解散事由属于公司自行解散的范畴。倘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的存续期间而非永久存在,除非股东大会修改章程以延长公司存续期间,否则公司到期就会解散。 “其他解散事由”泛指公司章程自由设计的其他解散情形,如产品和服务的消费结构的急剧恶化、特定消费...全部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此种解散事由属于公司自行解散的范畴。倘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的存续期间而非永久存在,除非股东大会修改章程以延长公司存续期间,否则公司到期就会解散。
“其他解散事由”泛指公司章程自由设计的其他解散情形,如产品和服务的消费结构的急剧恶化、特定消费者群体的消失等。
为贯彻公司维持原则,《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181条第(一)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了防范延长公司存续期间给股东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并提醒出资较多的股东格外小心,延长公司寿命的股东会决议为特别决议。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这属于公司自行解散的情形,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精神。公司既然可以基于股东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就可基于股东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解散。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实现某一特定经营目的,倘若该经营目的已经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则公司丧失了存在的意义。
如某房地产项目公司已经完成对某项目的商品房开发和销售活动,或某公司在设立之初确定的经营目标在企业设立之后因市场原因很快被证明不可能实现。出于急流勇退的战略考虑,一些投资者希望早日解散公司、取回投资,降低亏损等。
为慎重起见,各国立法一般将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明确为绝对多数决的特别决议,而非简单多数决的普通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4条和第67条的规定,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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