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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变更和租赁合同

我在今年年初在拍卖行购买了一家店面,目前还无法收回店面.原因是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时间到2009年为止.但在租赁合同的第五条里有这样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如有自用可提前两个月通知承租人收回店面.我想询问的就是我能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力收回该店面吗?

全部回答

200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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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按租赁合同行使原出租人的权利。我国法律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实质是你作为新的出租人继续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故你可以按租赁合同约定提前两个月通知承租人收回店面。

200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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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虽说我国合同法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但是,你合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原出租人的权利义务自然转由你来承担.既然是原合同对收回店面的时间已经约定,因此,你可以提前两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方可行使收回店面的权利.

200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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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能. 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新的产权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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