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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分遗产合理吗

我的朋友前段时间因为车祸死了,留下一个2岁的小男孩子。车主赔给我的朋友18 万元钱,但是被她婆婆拿走了,于是就打官司,今天判决下来了,是这样的结果:我的朋友分2万,2岁的孩子分5万,其它的11万由婆婆,婆婆的妹妹。她老公的哥哥平分。我觉得分的不公平,有哪位懂法律的朋友能告诉我,这样的分配合理吗?我的朋友能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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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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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分配方式欠妥,此案中其婆婆的妹妹、老公的哥哥不应该享有继承权。 按你所述18万元钱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三人共同分配,原则上按平均分配的方式,人均6万元,但鉴于孩子较小且还需更多的扶养及教育费用,应着重考虑且应多分一部分。
  但此款只能用在孩子方面,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其婆婆应从年龄、健康等方面综合考虑分配,虽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其子女不只有死者一人,从案件叙述中可知还有其兄,因此,作为死者来说只应承担二分之一的经济责任,故应酌情考虑. 遗产的继承顺序中的第二继承顺序是指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后方可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人仍健在并得到继承后,第二继承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
     现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部分条款供了解。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

200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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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所公布的《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明确死亡补偿费不是死者的遗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给内蒙古高院的一个皮肤中也强调,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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