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十五天电汇付款------这个是对卖方有利的条款; 可是卖方没有坚持这个条款。
买方延至装运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这就是陷阱的开始, 电汇是通过银行直接可以入卖方帐户的, 而这种票汇只是买方自己的行为--通过邮局。
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卖方的交货应该是以买方装运月前十五天电汇付款之后, 可这时已经变成了卖方只考虑按期交货---这个按期, 实际上就等于同意了买方的那个“一纸”汇票。
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一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始伪造,已被退票。----银行间和合作也有合理的工作日, 一个月的时间...全部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十五天电汇付款------这个是对卖方有利的条款; 可是卖方没有坚持这个条款。
买方延至装运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这就是陷阱的开始, 电汇是通过银行直接可以入卖方帐户的, 而这种票汇只是买方自己的行为--通过邮局。
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卖方的交货应该是以买方装运月前十五天电汇付款之后, 可这时已经变成了卖方只考虑按期交货---这个按期, 实际上就等于同意了买方的那个“一纸”汇票。
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一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始伪造,已被退票。----银行间和合作也有合理的工作日, 一个月的时间显然是不合理的工作期间,当委托银行代收票款时,就应该问清楚银行间的每一步是如何操作的, 最迟几天可以得到最后的答复。
货已到目的地,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在卖方没有得到买方的货款前, 最后一步就是提单(货物所有权)的处理; 卖方有足够的时间让买方清楚:在没有收到货款前, 不能邮寄有关装船单据。
这样的话, 买方是不能提货的。
而物权还在卖方手里。
对此次损失,我方主要教训是什么?----
1--在买方没有按照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十五天电汇付款, 就等于买方首先违约,原合同已经失效; 而卖方就应该重新谈判; 而不是“为保证按期交货”--为这个失效的合同
按期交货。
2--装运后邮寄的单据
合同已经失效, 卖方在承担着巨大风险托运了货物,物权的凭证--提单就是最后的保证了。
-再次把卖方的利益在无保护的情况下,拱手让给“骗子”买方。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