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信托计划取得的收益如何缴税?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 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 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信托公司为A公司股东,该个人未记载于股东名...全部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 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 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信托公司为A公司股东,该个人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中,不能主张行使股东 权利,即A公司不能向个人分配红利。
除另有约定外,信托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人为免税收人:(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 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 取得的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 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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