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2018-10-09 22:53:00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008年7月1日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展开]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008年7月1日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0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2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5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8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1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50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258元调整到33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具体也可以咨询北京社保中心,电话12333。[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