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审!基层法院审理故意伤
基层法院审理故意伤害案件,开庭时没有让受害人参与开庭。是否可以按照程序错误申请再审?
2008-11-11 17:03 补充问题
有没有具体规定?
是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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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有告知受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义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也有告知受害人此项权利的义务。 请参考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全部
基层法院审理故意伤害案件,开庭时没有让受害人参与开庭。是否可以按照程序错误申请再审?
2008-11-11 17:03 补充问题
有没有具体规定?
是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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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有告知受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义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也有告知受害人此项权利的义务。
请参考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2、可看一下判决生效的时间。如果判决生效还不满一年,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判决生效已超过了一年(超过了民事诉讼关于伤害的一年的诉讼时效),那可以提起再审程序,要求对案件重新审理。
3、先请参考一下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第三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第三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这样看来,受害人没有参与,但刑事部分只要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应当不属于提起再审的理由。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