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立法,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我国宪法在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 地方组织法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表明,在我国,不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而且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某些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全部
行政立法,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我国宪法在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
地方组织法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表明,在我国,不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而且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某些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行政立法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行政立法介绍含义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规则的活动。
行政立法区别1,立法主体不同,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权力机关立法的立法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立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务,而权力机关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3,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行政立法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的国家行政机关。由于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增多和行政权力的相对扩大,单靠立法机关立法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立法机关以委托立法方式,赋予行政机关以立法权;同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是一种行政立法活动。行政立法内容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
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
全国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数都由国务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由政府业务部门起草。如涉及几个部门,则需共同协商起草,并经有关法制机构审查批准。
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部、委规章经部务或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长、主任或省长、市长签署。重要的部门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然后公布,一般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报国务院备案。
行政立法生效要件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①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②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③行政立法的内容须采用书面表示,注明制定、批准机关的名称,以及首长签署和发布时间等。
行政立法较之权力机关的立法,是一种从属性的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它是一种较法律更具体、更明确、更细致的立法,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它还是一种适应性较强,比法律的稳定性较差的立法;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和多层次性,使行政立法也在内容、效力和形式方面具有多样性。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和健全行政法制、使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和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行政立法不同理解对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学界尚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是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其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属于行政部门法。
基于这种认识,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或称制定行政法的活动叫行政立法。其定义的核心基础,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别于刑事和民事立法,可谓广义之说。
就依法行政的实质来说.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准则。另一种见解是,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简言之为行政机关立法。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规定,具体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
其定义的着眼点在于立法者,可谓狭义之说。此说之“行政立法”,从“立法”性质上看,立法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并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体现法的基本特征。就“行政”性质而言,立法者为行政机关;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其适用的程序是行政程序;目的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在近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标准和规则。行政立法特征狭义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权作用的一种表现方式,就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所形成的关系结构来说的。
与其对应的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它有别于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