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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抗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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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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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人的抗辩和物的抗辩,前者指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间可以以其票据原因关系作为抗辩,比如买方拒绝向已取得票据但货物质量不合格的卖方付款;后者指对票据本身记载事项欠缺或无效的抗辩,如对于期后背书的票据拒绝付款。
   例外是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前者指可对抗票据当事人的原因关系不得用于对抗其后手,明知的除外;后者是指即使背书人为非法取得票据,支付对价的善意被背书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而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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