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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法的疑问

请问如何理解“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要受前手原则关系的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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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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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所谓“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是指持票人的地位不高于前手,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可能因前手的权利瑕疵而受影响的情形。具体说,倘若持票人的前手的票据权利无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亦无瑕疵,此时持票人虽然无对价取得票据,仍享有其前手原本享有的权利;倘若持票人前手的权利有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也有瑕疵,此时,持票人虽然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但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倘若持票人的前手根本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则持票人也无票据权利。
   。

2006-01-01

295 0

  此处所谓“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是指持票人的地位不高于前手,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可能因前手的权利瑕疵而受影响的情形。具体说,倘若持票人的前手的票据权利无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亦无瑕疵,此时持票人虽然无对价取得票据,仍享有其前手原本享有的权利;倘若持票人前手的权利有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也有瑕疵,此时,持票人虽然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但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倘若持票人的前手根本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则持票人也无票据权利。
   。

2005-12-31

298 0

  一般说来,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给付了对价,就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即使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作为善意第三人,亦会受到票据法的保护。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反之,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没有给付对价,原则上不享有票据权利。
  在法定特殊情况下(如因继承、税收、赠与)而取得票据,则不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我国票据法第11条)。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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