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安全是什么?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而网购食品安全也就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到所需的食品,其符合健康因素,对人体无害,保质保量。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全部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而网购食品安全也就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到所需的食品,其符合健康因素,对人体无害,保质保量。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网上购物的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准入门槛低、经营管理无序。
新《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但网上销售食品的卖家显然也属于食品经营者,而目前网络食品销售准入门槛低,对小规模个人网店的登记注册采取自愿的方式。
其经营管理也很不到位,大多经营者未建立台帐,进销货情况混乱。
2、产品标识不规范、质量不合格。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进口食品必须有合格的中文标签。
而网上销售的多为预包装食品,却有不少商品没有任何标签;很多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识,不太懂英文的人就看不懂。
卖家用简单工具自己制作、自行包装自制食品,其中大多不具备消毒、检疫等卫生检测手段,经营条件一般都难以达到卫生、环保部门的许可条件。
有一部分进口食品的来源渠道不正规,没有经过正常的检验检疫手续;还有很多网站的产品是整箱进口再分装,造成直接入口(不用二次升温加工)的食品很容易受到肉眼看不到的二次污染。
3、虚假宣传、欺诈售假。
有的卖家就在网上发布虚假的产品介绍及宣传广告;有的利用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不了解,交付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有瑕疵、质价不相符的商品,甚至出现订购此物而交付彼物的情形。
4、消费维权及查处取缔难度大。
网络经营者多数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无法出示购物发票,有的商家提供的厂址、联系方式也是虚假的,消费维权难以开展;网上违法信息极易被修改,有的甚至在出现问题后店铺不存在了、网页也打不开了,网上交易信息全部丢失,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查取证;此外,网络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者容易更换地址后继续开展经营,难以进行彻底查处取缔。
网络交易多涉及异地维权,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经营者,消费者所在地监管部门不具有管辖权,须向网站所在地监管部门移交,行政成本和工作难度都大大增加。
普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小件食品如要求卖家退货,不仅要自己承担运费,而且经常会遭遇卖家的“冷处理”,就算上当受骗,因食品的特殊性以及消费者存在的畏难情绪,也往往不会选择追讨赔偿。
为此,建议采取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的重点措施:
一、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填补监管法律空白。
确定市场准入的门槛,通过法律给网购销售模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要求食品经营者均应先办理执照、再上网经营,从准入源头环节引导经营者自律。
同时根据网络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简化工作程序,为网络经营者办照提供适当的便利。并针对网络经营的开放性、特殊性,在登记信息中增加网站网址、网站服务器地址等重要监管信息。
借鉴国外经验,对食品安全立法更强调多层次的立法,在《食品安全法》这一部法律上基础上,制订多部法律、法规相互补充,来对食品安全的不同方面规范网络食品监管。
二、加强网上警示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职能部门能为网购者提供的保障毕竟有限,更多的时候需要消费者自身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设置维权宣传专栏或维权信息链接,及时传递消保法律法规、政策动态、警示案例、开展网络维权知识培训。
例如美国联邦政府专门设立了一个“政府食品安全信息门户网站”,通过该网站,人们可以链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站点,查找到准确、权威并更新及时的信息。
拓宽投诉举报渠道,使消费者在受到侵害后,能够立即通过12315、工商工作站、辖区工商所等多种渠道将违法线索反馈到工商部门。
向消费者传授网购技巧,比如指导消费者选择实力雄厚、重视买家利益和具有良好经验和口碑的综合性网站;选择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注意索取购物凭证或保存交易协议(包括电子版)等相关证据;善用网购聊天工具获取厂家和产地、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商品信息,并将聊天记录妥善保存以备维权时有据可循;还可通过厂家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食品卫生许可证号是否真实有效等等,从而减少消费者网购的风险。
三、规范和查处违规行为,促进经营者自律。
职能部门加强行政指导,疏导办理营业执照,赋予经营主体资格,并利用掌握的经营范围和地址,开展日常巡查,在监管方式上变被动为主动。
对未经批准在网上销售食品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处取缔。
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引导经营者建立网络食品监管台账、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商品信息发布内容,要求网上经营者发布商品信息时做好网上备案工作,明示商品的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商品保质期、许可证号等必要信息;要求经营者将许可证件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检合格证明等扫描上传至网站备案,并提供给工商部门备查。
严肃查处网上销售“三无”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以及虚假宣传、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明确网站的相关责任,增强行业自律。
一是明确网站保留网上经营者档案和交易历史数据、配合职能部门调查的义务。
二是明确网站对交易商品的食品信息、售假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工商等部门报告。三是明确网站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义务,包括技术安全、支付安全等。四是明确网站先行赔偿义务,在网络消费纠纷发生时,可使用卖家预存在网站的保证金对买家进行赔偿。
五是大力打击信用炒作,打击在C2C市场“信用评级”制度中出现的虚构交易行为、提升网店信用级别、增加交易机会等不诚信现象。
五、加强与完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加强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电子信息管理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多部门共管,而不是各自分割管理的局面,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在各部门内部也建立合作协调,实现信息的共享、制定网络办案流程,同时解决异地协助取证、封存、拍卖、销毁和移送等案件查处中的诸多具体问题,对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实现更便捷、更有效地打击。
六、倡导B2C的食品网络营销发展渠道,发挥大型规范性网站的主导示范作用。
C2C交易平台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由于监管措施不尽完善,网上交易已经面临“套取诚信”、“虚假交易”等诸多严重问题。
而直接面对顾客的B2C(商业机构对个人)的销售模式,其更多借助销售其他商品或线下实体店塑造商家品牌,以此建立起消费者的信任,然后在此基础上开始尝试食品的网络销售,并通过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增强用户的信任感,比如央企中粮集团旗下的“我买网”、百联集团在实体超市的基础上推出网络超市、佑康旗下的96188网站等。
B2C在企业声誉、产品品质、产品储存、专业物流和售后保障体系方面都比较具有优势,其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也更能承担起的社会责任,应进一步推动B2C网站加强自身服务和品牌建设、摸索食品网络销售的行业规范,并发挥其在网络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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