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效力如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 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 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 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 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 力,在各自的权限...全部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 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 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 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 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 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 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 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 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词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 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 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 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 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 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 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9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 予以改变或者撤销:(1)超越权限的(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3)规章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 规定的;(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的;(5)违背法定程序的。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 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 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2)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 规章;(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_(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 定的不适当的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 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_(6)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 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 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 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季会和国务院备案(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 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 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人民政府备案;(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的机关备案。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 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 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 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 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 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 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 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 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 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 委贝会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 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 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 议审议决定。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 备案的机关规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