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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的劳动者被其他公司录用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在职的劳动者被其他公司录用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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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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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条 的规定:“劳动者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可见,金某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法 律也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但《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 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 务。
    ”由此可见,金某一旦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 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就应 该与商贸公司协商,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才可以解除。
  而且合同 的解除还需要符合法定程序。我国《劳动法》第3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同时,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补充 规定,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超过30日后,劳动者便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综上所述,只要金某按照上述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就 不用承担任何违约金,但事实上金某虽然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却在一个 星期后就离开了公司,到另外一家公司上班,不符合法定的提前30日通知 用人单位的规定。
    如果真的是因为金某的离职给商贸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那么金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 外,对于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事,某集团日用品公司也负有一定 的责任。正是该日用品公司着急聘用金某,并一再要求其马上到公司上班, 金某才没等到商贸公司的答复就去上班了,而且该日用品公司也明知金某还 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某集团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 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综上,金某明明知道没有解除合同擅自离开商贸公司到某集团公司上班 是违反劳动合同的,但是还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么做了,可见金某主观上具 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金某应与某集团 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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