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失业金不领可以转成医疗保险吗我
外地的还是领失业保险金的好,虽然根据人社部发【2011】77号 文件第7条的规定,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但总是麻烦了,还是现金回原籍参保方便。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全部
外地的还是领失业保险金的好,虽然根据人社部发【2011】77号 文件第7条的规定,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但总是麻烦了,还是现金回原籍参保方便。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农民合同制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城镇职工相同缴费时间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
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应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费。缴费标准按照我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标准确定。
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职工医保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并按月对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享受对象为:2011年7月1日后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以及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且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缴纳费用由本人承担。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