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唐律)。(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书中的篇名依次是:第一篇名例,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第二篇卫禁,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第三篇职制,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第四篇户婚,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第五篇厩库,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第六篇擅兴,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全部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唐律)。(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书中的篇名依次是:第一篇名例,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第二篇卫禁,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第三篇职制,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第四篇户婚,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第五篇厩库,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第六篇擅兴,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第七篇贼盗,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第八篇斗讼,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第九篇诈伪,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第十篇杂律,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第十一篇捕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第十二篇断狱,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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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
《武德律》共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
《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的颁行。《永徽律疏》又称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
”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
《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永徽律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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