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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华侨收养中国小孩有特别要求吗?

其实是中国人就是华侨.不知道条件是则怎样的?有些什么手续要办理?如果是自己家人或亲戚的孩子是不是手续要简单些?需要支付哪些费用呢?是去西欧国家.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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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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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十、收养关系如何确立?   答: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的确立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和华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亲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和华侨)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未经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以及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成立。 一、收养人条件   港澳同胞、台湾居民、海外华侨同属中国公民,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35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包括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教育子女的能力。经济条件主要看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可靠的经济来源,在居住国是否有永久居住权。
  有些人虽已出国多年,但并无取得所居住国的永久居住权,一般则不能收养。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1.登记机关   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才能成立。
     2.登记程序   办理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予以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登记机关审查时,应首先审查收养人的收养目的和是否具备收养人条件。
  并审查收养人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代替护照的证件可以是我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   (2)经居住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符合其居住国收养法律规定的证明。 收养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200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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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收养中国小孩应遵守我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这一点与普通中国公民相同。但由于华侨身份的特殊性,民政部还有一个办理登记方面的专门规定——《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 民政部令第16号) 第一条: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第三条: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四条: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条: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0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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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就是华侨,呵呵,说反了,应该说华侨本应该是中国人,不过严格来讲因为没有中国国籍,还算是外国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此外,收养小孩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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