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华侨收养中国小孩有特别要求吗?
根据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十、收养关系如何确立?
答: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的确立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和华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亲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和华侨)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未经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以及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全部
根据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十、收养关系如何确立?
答: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的确立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和华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亲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和华侨)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未经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以及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成立。
一、收养人条件
港澳同胞、台湾居民、海外华侨同属中国公民,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35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包括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教育子女的能力。经济条件主要看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可靠的经济来源,在居住国是否有永久居住权。
有些人虽已出国多年,但并无取得所居住国的永久居住权,一般则不能收养。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1.登记机关
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才能成立。
2.登记程序
办理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予以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登记机关审查时,应首先审查收养人的收养目的和是否具备收养人条件。
并审查收养人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代替护照的证件可以是我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
(2)经居住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符合其居住国收养法律规定的证明。
收养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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