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出问题的角度和立场上的倾向上看,你应该是这个企业的老板吧。
1 根据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所反映的情况符合其中的(六),可以肯定地说,说是工伤);
2 根据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你单位应当主动为受伤员工申请工伤,你不做会增加与员工的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员工也可以自己申请,你还得承担费用,逃不过的事就应该正确面对,不可回避矛盾,这会越发对你不利的);
3 根据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员工享有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案中的员工是去年11月受伤的,目前是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可以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
)
4 根据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你单位没有给员工上工伤保险,出了事只能自认倒霉了。)
5 根据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给员工上工伤保险是违法的,是要受罚的,3倍啊!不要等鉴定结果出来以后,现在就应该主动地与这个员工协商,争取在鉴定前协商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赔偿的损失。要不然,不但要出鉴定费,仲裁费,诉讼费,还要出罚款损失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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