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向保管人声明,丢失以后如何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如果姚某将包寄存在酒店存包处,并领取了取物牌,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酒店作为保管人当然有义务保管好姚某的包,姚某的包被他人领走,显然是酒店工作人员的失误。由于酒店没有完善的安全措施,致使姚某的包被冒领后很难查清,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包内的贵重物品,由于姚某在存包的时候没有向保管人说明,也没有经保管人员验收,在没有其他有力的证据证明姚某...全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如果姚某将包寄存在酒店存包处,并领取了取物牌,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酒店作为保管人当然有义务保管好姚某的包,姚某的包被他人领走,显然是酒店工作人员的失误。由于酒店没有完善的安全措施,致使姚某的包被冒领后很难查清,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包内的贵重物品,由于姚某在存包的时候没有向保管人说明,也没有经保管人员验收,在没有其他有力的证据证明姚某包内确实有贵重物品的情况下,酒店只能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