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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当有人在微博上利用我们的肖像且没有征得我们的同意时就已经是侵犯我们的肖像权了。这个时候应当先和当事人沟通,如果当事人答应撤销图片并向我们赔礼道歉,我们就可以不予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如果警告无效,我们可以截图保留证据,包括和当事人的聊天记录也应当保留,这些都可以当做起诉当事人侵犯我们肖像权的证据。

证据收集好以后我们就可以到当地法院去申请民事诉讼,需求法律的帮助,捍卫和保护我们的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