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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超期该怎么办?

取保候审超期3个月,公安机关无任何答复和措施,当事人该怎么办?当时办理取保候审的时候,公安机关采取的方法是:保证人和暂扣款19万元人民币,现没有正式发票,如今期限已达到1年另3个月,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不了了之?如果公安机关属于违规操作,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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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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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1998年5月14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形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内容择给你,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被保证人违反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察,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的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006-03-08

    取保候审不仅仅是强制措施,在特定情况下还是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因取保候审的权利属性未受到重视,致使在取保候审制度中未建立起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因而有必要对该项制度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以确保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取保候审权利的实现。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决定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当然是司法机关的权利之一,但问题在于它是否仅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利?之所以考虑这一问题是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权利人所能够获得的司法保护,因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并不单纯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强制措施之一,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在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它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2006-03-03

既然已经是按法律程序进行了,已经是没有选择的余地了。但社会上事情太复杂了,最好是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去了解一下情况,然后衡量一下得失、利弊,选出最利于自己的方案来。当然万不得已,行使请求权,向批准的单位要求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也未尝不可。

2006-03-03

    《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期间,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免除刑事责任或重新收监。
   犯罪嫌疑人、被告委托律师对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也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根据六部委的解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但二者只能取一样,不能同时并用。
  你所说的情况应是保证人的保证措施,暂扣款可能是属于案件中的赃款,若查明属违法所得,应予没收,若非违法所得,应予退还。

2006-03-02

你可以向批准取保候审的单位要求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理由就是超期。

2006-02-28

  根据你所述情况分析,取保候审应当是在侦查期间,在此期间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对于暂扣款项,不只是具体什么款项,如果该款项与案件无关,公安机关应当返还给权利人。
  根据我的经验判断,你的案件可能并不像你问题中所说得这么简单,具体如何采取措施应当视情况而定,建议你委托有经验并且有正义感的律师帮你分析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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