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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落街头挨饿十五岁男孩可被人收养吗

流落街头挨饿十五岁男孩可被人收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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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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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出于好心的话,收养他是对的,但是基于各种法律法规,就是不对的。在看到这个男孩时,应该马上联系当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公安部分,查明他的身份,之后确认他是否还有家人在世,如果有的话,要联系到他的家人,确认与这个男孩的关系,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后,到民政等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将他合法收养回家。

2006-03-04

63 0
    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
  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
  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3、收养成人成人?? 在收养立法中关于能否收养成年人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对此争议很大。  一种意见认为,收养成年人弊多利少,不应允许。
  收养成年人的动机复杂,历史上发生办理收养成年人的风潮,都是伴随着进城、招工、顶岗、“农转非”、出国等政策的执行出现的,使一些人钻了政策的空子。这些收养的动机不纯,别有所图,一旦达到目的,由收养形成的家庭极易解体。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某些为了赡养老人的成年人赡养可以通过遗赠抚养协议解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遗赠抚养协议解决不了养父母子女间的全部问题,我国民间又有过继的习俗,主张对以赡养老人为目的的收养成年人开口子。
  理由是:第一,收养成年人是社会客观现实。第二,民间有过继的习俗。第三,在涉外收养中对我国有好处,有利于华人、华侨经营产业,有利于继承国外的财产。     收养法对亲属间收养成年子女还是留有余地的,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但并未规定被收养人的最高年龄,因此被收养人可以是成年人。
  由此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被收养人可以是14周岁以上的人,即包括成年人在内。   就是这个咯!。

2006-03-03

47 0
他可以被收养,但问题是那个姑娘应该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收养资格. 未婚收养者要求年满30且有固定职业和收入的.

2006-03-01

33 0
最好别,当心受骗

2006-02-28

49 0
其实,那个姑娘是不符合收养法的法规的,因此是不能收养那个男孩的。但是从社会道德上来讲,我们也无可厚非的,可能他们也可以以姐弟相称,相依为命的。 关于能不能收养,只是法律上的问题,或许将来涉及到财产问题吧。

2006-02-28

36 0
去民政局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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