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外资独资公司向境外股东借款。请高人
向境外股东借款应注意事
三资企业如向境外法人、企业或个人股东借款时,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中国实行外债登记管理制度。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其外债的借用,是不需要事先经过批准的,仅需在借债时,办理登记手续。 但为了外债正常汇入及将来偿还时正常汇出,实务操作上都在签订外债贷款合同后,实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申请「外债签约定期登记」,外债签约定期登记是按借款合同逐笔填写的。三资企业借用外债前提,是注册资本按投资合同规定如期到位,才可允许借用外债,且中长期外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
(二)、登记后由外汇管理局核发给借款企业「外...全部
向境外股东借款应注意事
三资企业如向境外法人、企业或个人股东借款时,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中国实行外债登记管理制度。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其外债的借用,是不需要事先经过批准的,仅需在借债时,办理登记手续。
但为了外债正常汇入及将来偿还时正常汇出,实务操作上都在签订外债贷款合同后,实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申请「外债签约定期登记」,外债签约定期登记是按借款合同逐笔填写的。三资企业借用外债前提,是注册资本按投资合同规定如期到位,才可允许借用外债,且中长期外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
(二)、登记后由外汇管理局核发给借款企业「外债登记证」。
(三)、采用对外担保以保障借款债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9月25日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1998年1月1日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指出,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34条规定的财产外抵押、或者以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和第二节第75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需由担保人履行义务。
对外担保必须在签订对外贷款合同后,持规定文件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审批或备案,即申请「对外担保签约定期登记」,该笔对外担保才合法。除此之外,还应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等登记,如此才能对抗第三人,担保债权才能优先受偿。
并且,中国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也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未经批准不得将对外借债兑换成人民币。
(四)、提供的对外担保可以是:
(1)三资企业的资产。
如土地使用权、厂房建物、机器设备、专利、商标权等。
(2)投资股东的股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了中方或外方的投资股权比例,当合资企业需要向境外借款时,可以经董事会及中外方会议决议,以中外方的投资股权设定「权利质押」对外担保,万一借款无法偿还时,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或折价方式,以股权代偿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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