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册核销单的报关程序是怎么样?手册核销
出口外汇核销单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怎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①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裣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②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全部
出口外汇核销单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怎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①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裣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②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该怎么办
如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必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所丢失的核销单编号,并通过报纸发表声明,该核销单即行作废!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
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
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
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出口企业退(免)税操作指南
一、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1、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代理出口的货物及按政策规定特准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采取委托代理方式出口的自产货物。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4、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5、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6、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7、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8、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二、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项目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6、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其中出口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7、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饲料、农膜等。
三、 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
1、原油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
3、援外出口货物。
4、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它不予退(免)货物。
四、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市、州以上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其中长沙地区的上述企业到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登记)。
2、办理退(免)税登记所需资料:
①、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相(副本);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④、海关自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评审审批表;
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3、退税机关对上述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只进行备案登记。
4、退(免)税的变更、注销登记。
①、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应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退(免)税登记证件等资料办理变更登记。
②、出口企业发生合并、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的,须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注销登记。
五、出口货物退(免)申报
1、申报期限。
①、外贸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于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
②、采用“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然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并提供出口免抵退税的有关凭证,于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向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③、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办理出口免税的有关凭证,于次月10日前报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于次月15日前报退税机关审批,经批准后方能办理免税。
④、对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凡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时限的,退税机关不予受理。
2、申报受理。
①、长沙地区的出口企业直接向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
②、其他地区的出口企业直接向其所在市、州的退税机关办理申报。
3、申报资料。
①、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须附送如下资料:
a、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b、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属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c、《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四份);
d、《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
e、《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四份);
f、申报数据软盘。
②、生产企业需报送如下资料:
a、《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b、《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c、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d、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e、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f、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g、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h、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③、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a、《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b、《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c、《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d、《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④、采取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还应填报《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
⑤、特准退税的企业申报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凭证资料。
六、对出口企业报税资料的审核、退税
1、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分别进行初审、单证复审、计算机审核、领导审批等程序,对其中有疑点的,将进行调查核实,对申报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退免税。
2、申报经审批后由退税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3、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县市国税机关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开具《调库通知单》送达当地金库调库。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受托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协议注明由委托方收汇的除外。
③、代理出口协议。 退税机关对上述资料及相关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将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补办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因遗失等原因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须在货物出口后6个月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主管退税机关核查有关电子信息和已退税数据,确认未退税的,可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
3、出口商品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企业因商品退运需办税务证明的,须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资料,主管退税机关核查相关电子信息,确认未退税的,可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如已退税,应在追补已退税款后,再出具上述证明。
4、进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
⑴、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办理。
①、扩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外贸企业,需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备案登记。
②、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⑵、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办理。
①、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②、进料加工业务的申报,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同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③、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需持手册原件、《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5、来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三),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6、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企业对已往外汇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因故遗失需办《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向退税机关提供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等资料,退税机关和对有关信息,确认未退税的,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八、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
1、范围。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争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以及由外国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的机电产品,中标货物及付验收后均可退税。
2、手续。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书》并报所在地国税机关,由其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据此申报退税。
3、申报资料。
①、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②、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发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是外贸企业,还应提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
属于分包的中标项目的企业,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订的分包合同。
③、外贸企业中标机电产品的购进增值税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标生产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④、中标人按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清单。
九、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 享受退税的条件。
①、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③、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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