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与其他职
司法机关
1、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
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指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确立以来,司法机关逐渐脱离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形成的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司法机关一般指审判机关,但在有的国家也包括检察机关。
资产阶级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居重要地位,它的作用主要包括:执行资产阶级法律法令,创制判例法;担负行政裁判;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惩罚犯罪分子等。司法机关的这些作用主要通过行使司法权来完成。 资产阶级司法机关的司法权限大体有如下三个方面:
(1)审理各种诉讼案件的审判权;
(2)非诉讼案件的处理权;
(3)违宪审查权。即司法机关通过司...全部
司法机关
1、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
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指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确立以来,司法机关逐渐脱离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形成的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司法机关一般指审判机关,但在有的国家也包括检察机关。
资产阶级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居重要地位,它的作用主要包括:执行资产阶级法律法令,创制判例法;担负行政裁判;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惩罚犯罪分子等。司法机关的这些作用主要通过行使司法权来完成。
资产阶级司法机关的司法权限大体有如下三个方面:
(1)审理各种诉讼案件的审判权;
(2)非诉讼案件的处理权;
(3)违宪审查权。即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权力。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同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或者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有所不同,长期以来,资本主义各国在这方面已形成一些原则和制度。主要包括:
(1) 实行司法独立原则;
(2)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3)实行法官保障制度;
(4)此外,还包括司法民主原则以及围绕着这一原则所实行的律师辩护制、公开审判制、回避制、不得强迫犯人自证其罪和禁止酷刑等,还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围绕着这一原则而设置的一套控诉制度。
2、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
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与法律监督权的机关。两者均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社会主义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是整个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1)社会主义国家的审判机关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社会主义国家法院依据各自职权范围,分别审判不同的案件。有的实行两审终审制,有的实行三审终审制。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之责。
社会主义国家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须遵循如下原则:审判员的人民陪审员独立审判原则;公民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审理案件公开原则(特殊情况除外);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上诉原则;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原则以及使用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等。
(2)社会主义国家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常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切实执行法律进行检察,通过法律的监督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同资本主义国家机关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
(1)两者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资本主义国家机关代表的是少数资产阶级的利益,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两者的组织原则不同,资本主义国家机构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原则基础上,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
因此,资本主义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经常出现议行脱节、互相扯皮、互相制约的情况;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关系,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机构存在的种种弊端。
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也叫管理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是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并从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它的职权是执行最高权力机关的意志,并对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具有广泛的职权。
社会主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行集体领导或集体领导与个人领导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实行总理负责制,就体现了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依照这一原则,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但总理有最后决定权。
总理对国务院的全部工作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总理负责制,加强了政府首脑的职责、地位和作用,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
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统治权的全权机关。它一般设有常设委员会,在最高权力机关闭会期间,行使其部分职权。
我国的人大常委会还享有部分立法权。
社会主义立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拥有最高权力,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唯一主人。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机关同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机关的权限十分广泛,大体可归纳为立法权、组织和监督其他最高国家机关的权力、决定一切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等。
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这是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所决定的。
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应该属于人民。因此国家机关的划分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意志,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民主集中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革命导师从无产阶级政权建设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最能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最能代表人民共同利益的原则。
它既不同于没有民主的官僚集中制,也不同于没有集中的无政府主义。它具有广泛的民主基础,又有高度的集中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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