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她上床,这算强奸吗?
强奸案件为何如此多呢?那些被定为强奸的案件真的都是强奸吗?我带着这样的疑问回到了北大,并着手准备毕业论文。强奸,强奸,对,就写强奸。我继续收集资料,继续思考强奸问题。第二年春天,当学校正式布置论文任务时,我对以往的强奸理论和强奸案件的处理实践产生了大量的疑问并已形成了论文的题目和主要观点。 我的题目是《试论行成强奸罪的关键》,主要观点是:关键在于强制。
什么是强奸呢?流行的观点是:只要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就是强奸。什么是违背妇女意志呢?实践中是这样把握的:
一个大姑娘和一个大小伙子在一起玩了两天,白天吃在一起,晚上睡在一起,第三天晚上当小伙子要求同她做爱时,她...全部
强奸案件为何如此多呢?那些被定为强奸的案件真的都是强奸吗?我带着这样的疑问回到了北大,并着手准备毕业论文。强奸,强奸,对,就写强奸。我继续收集资料,继续思考强奸问题。第二年春天,当学校正式布置论文任务时,我对以往的强奸理论和强奸案件的处理实践产生了大量的疑问并已形成了论文的题目和主要观点。
我的题目是《试论行成强奸罪的关键》,主要观点是:关键在于强制。
什么是强奸呢?流行的观点是:只要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就是强奸。什么是违背妇女意志呢?实践中是这样把握的:
一个大姑娘和一个大小伙子在一起玩了两天,白天吃在一起,晚上睡在一起,第三天晚上当小伙子要求同她做爱时,她推了几推,这也叫违背妇女意志。
你能说不是吗?她若愿意为何要推?
一个机关女干部为了入党,委身于她的上司,也是违背妇女意志。你能说不是吗?她是不情愿的,之所以“同意”,那是被逼的,不同意就不能入党。
一个未婚女工在下班的路上遇到一个不认识的男青年,被邀请一起看了电影,看完电影后一起散步,散到林子里做了爱,并约定“明天晚上还到这里来”。
第二天傍晚,姑娘出发赴约时,露出了不正常神态,被家人逼问,便说有人强奸了她。于是,她的哥哥弟弟便到林子里将那个强奸犯捆送公安局。这当然也是违背妇女意志,也是强奸无疑。我旁听了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的提审,检察官对人犯说:“如果她是愿意的,她为何还要叫人抓你?”
有一个小伙子对他的女朋友说:“你要是不愿意,咱们就吹”。
女朋友不想吹,于是他们就干了那种事。后来,小伙子被定为强奸。因为他用“吹”威胁了她,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所以是强奸。
以上都是我遇到的实际案例,说违背妇女意志都有一定道理,但是,那些被判有罪的男人明显又是冤枉的。
推几下就是不愿意吗?夫妻之间经常还要推几下呢?如果真的不愿意,为何要与陌生男人同吃同住?为何愿意与陌生男人一起看电影、逛马路?
如果她不够入党的条件,不让她入党就是正当的,而绝不是威胁;如果她够入党的条件,她就不怕威胁,不会委身他人;只有那些既不够条件又想入党的人才会卖身换党票。
入党问题怎么可能成为强奸的手段呢?
既然“不同意就吹”也可以构成强奸,那么“你不同意我就哭”,“你不同意我就死”,“你不同意我就生气”,“你不同意我就不高兴”等等,不都可以顺理成章地构成强奸吗?
出现上述矛盾的根源在哪里呢?就在于指导强奸定性的理论有问题。
这个有问题的理论就是在法学界十分流行的理论:“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就是强奸”。当时我将这个理论归纳为“唯违论”。
法学界有学者发现了“唯违论”的毛病,提出了一种完善的办法,主张在认定强奸时,主要看妇女有没有主动,如果没有主动就是强奸,如果主动就不是强奸。
我当时将这种理论命名为“非主动论”,并指出这种理论危害更大,因为男女两性由于心理和生理的差别,导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包括恩爱夫妻之间)的性关系都是由男人主动发起的,女方则是被动的。
法学界还有学者提出了一种新观点,认为“如果妇女不能抗拒就是强奸,如果能抗拒而没有抗拒就不是强奸”。我当时将这种理论归纳为“不能抗拒论”,并指出这种理论也是有害的。因为,能抗拒和不能抗拒的界限是难以分清的:当需要抗拒时,说明已经有了强制,既然有了强制,一般的女性是斗不过男性的,就是不能抗拒;当强制发生时,一般的男人不会将女性打死,因此女性总有抗拒的可能。
所以,能抗拒就是不能抗拒,不能抗拒就是能抗拒。如果没有强制发生,女性只需要拒绝而不需要抗拒;如果强制已经发生,抗拒不抗拒都不影响男方想强行奸污的性质。
上述三种理论还有一个共同的严重毛病,就是不能正确认定强奸未遂。
“唯违论”和“非主动论”可以将一切男人未能实现的性要求认定为强奸未遂。比如,任何一个男人只要有了意思表示,女方同意了当然就是和奸,不同意就是强奸未遂,因为“不同意”就意味着女方“非主动”,意味着“违背妇女意志”。
这样,就很容易将强奸未遂和“求奸未果”混同起来,从而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
“不能抗拒论”可以将一切强奸未遂罪开脱为无罪。比如,一个男人对一个女人实施强暴,由于那个女人能抗拒并竭力反抗而未达到目的。
这分明是强奸未遂,但根据“不抗拒论”,女方并未达到“不能抗拒的境界”,因而也就不构成强奸罪(包括强奸既遂罪和强奸未遂罪)。
因此,我的论文主要批评了流行的“唯违论”,对于不流行的“非主动论”和“不能抗拒论”也附带进行了批评。
同时提出了我自己的理论:“强制论”。我的文章认为,任何性行为,只要男人对女人实施了强制,就构成强奸。强制以外的其他手段,包括纠缠、哀求、利诱、不合作表示,等等,都不能成为强奸的手段,更不是强奸的关键。
只要强制,不管是对陌生人,还是对熟人、同事、朋友、情人、恋人,哪怕是妻子,也不管能不能抗拒,都构成强奸;只要没有强制,不管女方主动还是非主动,愿意还是不愿意,能抗拒还是不能抗拒,都不构成强奸。
强制成功了,是既遂;强制不成功,就是未遂。
强制是男人的行为特征,容易认定,“不愿意”是女性的心理特征,不容易认定。“不能抗拒”是女性的主观状况,也不易认定。根据“强制论”,既不会“扩大强奸未遂”,也不会“开脱强奸未遂”。
这些就是我的毕业论文的基本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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