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和公证人有什么规定?
台湾地区“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和公证人规定有:(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除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51条)。保险公司的股票,不得为无记名式(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52条)。 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53条第1项规定,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令经营业务, 致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其董事长、董事、监察人、总经理及负责决定该项业务的 经理,X、f公司的债权人应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该条第2项规定,主管机关对前 项应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负责人,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机构禁止其财产为移转、支付或设定他项权利,并得函请出入境许可的机关限...全部
台湾地区“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和公证人规定有:(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除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51条)。保险公司的股票,不得为无记名式(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52条)。
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53条第1项规定,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令经营业务, 致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其董事长、董事、监察人、总经理及负责决定该项业务的 经理,X、f公司的债权人应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该条第2项规定,主管机关对前 项应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负责人,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机构禁止其财产为移转、支付或设定他项权利,并得函请出入境许可的机关限制其出境。该条最后一 项规定,第一项责任,在各该负责人卸职登记之日起满3年解除。
保险公司的营业登记、外国保险公司的申请特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登记及 其他登记,其程序准用“公司法”公司设立登记、外国公司任许、外国分公司登记①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之1规定,本法(编者注:“公司法”)所称关系企业,指独立存在而相 互间具有下列关系的企业:一、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公司;二、相互投资的公司。
该条之2规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额,超过他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或资本总额半数的为控制公司,该他公司为从属公司。除前项外,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他公司的人事、财 务或业务经营的也为控制公司,该他公司为从属公司。
该条之3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为有控制与从属关系:一、公司与他公司的执行业务股东或董事有半数以上相同的;二、公司与他公司的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有半数以上为相同 的股东持有或出资的。
②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之9规定,公司与他公司相互投资各达对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或 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的,为相互投资公司。该条第2项规定,相互投资公司各持有对方已发行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半数的,或互可直接或间接控制对方的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的,互为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
③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之11规定,计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应连同下 列各款的股份或出资额一并计人:一、公司的从属公司所持有他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二、第三人为该公司而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
三、第三人为该公司的从属公司而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 及其他登记的规定(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55条)。(二) 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除依规定外,适用“合作社法”及其有关“法令”的规定(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56条)。
保险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筹集股金外,并依“本法”筹足基金。前项基金非到公积金积至与基金总额相等时,不得发还(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57条)。保险合作社在会员出社时,其现存资产不足抵偿债务,出社的社员仍负担出 社前应负的责任(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58条)。
保险合作社的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的理事、监事或无限责任社员(台 湾地区“保险法”第159条)。保险合作社,除先向主管机关申请为营业登记外,其他登记程序,适用“合作社法”合作社设立登记的规定(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60条)。
保险合作社的社员,对于保险合作社应付的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对保险合 作社的债权互相抵消(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61条)。财产保险合作社的预定社员人数不得少于300人;人身保险合作社的预定 社员人数不得少于500人(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62条)。
(三)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和公证人的规定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63条第1项规定,保险业的经纪人、代理人、公证人 非向主管机关登记,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领有执业证书,不得执行业务。该条第2项规定,前项经纪人、代理人、公证人,或其他个人及法人,不得为未经 主管机关核准的保险业经营或介绍保险业务。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应缴存的保证金或投保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主管机关制订(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64条)。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应有固定业务处所,并专设账簿记载业务收支(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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