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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仁为本 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经教育部备案同意)
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建设一支适应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教师资格的性质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 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消。具有教师资格者,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全部
以仁为本 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经教育部备案同意)
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建设一支适应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教师资格的性质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
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消。具有教师资格者,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二、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指导思想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要认真贯彻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老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把教师“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创造良好的师资条件。
三、 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
(一) 教师资格分为以下几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分别依照以上规定确定类别。
(二) 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是:
1、取得教师资格者,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四、 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认定教师资格;
1、1994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任教,现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公办教师;
2、1993年12月31日之前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任教,在教师资格过渡认定中尚未认定教师资格,现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公办教师;
3、1993年12月31日之前或者1994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公办教师;
4、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教育类应届毕业生;
5、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二) 下列人员暂不受理认定教师资格:
1、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同时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2、在教师资格过渡认定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要求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者;
3、高等学校非拟聘教师职务的人员要求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五、 教师资格的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 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国公民。
(二) 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 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6、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7、申请成人教育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必须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中,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和心理学并取得合格证书者,方可视为相应的合格学历。已在师范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途径学习过教育学和心理学,并取得相应教育层次的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免修相应教育层次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
(四)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在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具体测试办法另行制定。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的普通话水平。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申请教师资格者,必须达到三级甲等标准。具体测试办法另行制定。
3、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经相应教师资格认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具体体检办法另行制定。
4、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中的(一)、(二)、(三)和(四)中的(3)所规定的相应条件。
六、 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具体权限分别是:
(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并对申报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进行审核上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受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委托的经过国家批准实施大学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认定的教师资格,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