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是汉族的,我母亲是少数民族.我的户
只要你没有超过20岁就可以改。
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其中第3条的规定: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更改程序如下:
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有关部门已多次明文规定不得随意予以更改,如确实属于某种原因造成错误需要纠正的,应提供原始的权威户籍资料或有关证明文件方可予以更改。须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居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区公安...全部
只要你没有超过20岁就可以改。
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其中第3条的规定: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更改程序如下:
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有关部门已多次明文规定不得随意予以更改,如确实属于某种原因造成错误需要纠正的,应提供原始的权威户籍资料或有关证明文件方可予以更改。须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居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区公安分局签署意见。
2、申请人书面申请,未成年子女由父母申请。
3、申请人籍贯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证明。
4、申请人原籍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宗教事务局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意见。
5、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6、申请人参加工作的第一份履历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户口簿(复印地址页及父母、申请人页)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分局户政科申请,由派出所核实后送分局审核后送市公安局审批。
审核审批时限为:派出所20个工作日,分局、市局各15个工作日。
以下是资料: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万人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
确定公民的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2。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分。7。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此后,要求变更民族成分公民只依照些规定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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