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已抵押的土地在抵押权人不知情情
1、某企业与银行的抵押是否已经登记?如果未登记,抵押无效,某企业与开发商的合作合同成立、且生效。
2、如果某企业与银行的抵押已经登记,抵押有效。
3、“抵押的土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处分的应属无效合同”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处分包括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入股合作等。 《担保法》及《解释》、《物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之类的内容,相反却规定了诸多可以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有效的规定,请看:
(1)《担保法解释》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法律规定的,只是不得对抗抵押权,但没有规定出租合...全部
1、某企业与银行的抵押是否已经登记?如果未登记,抵押无效,某企业与开发商的合作合同成立、且生效。
2、如果某企业与银行的抵押已经登记,抵押有效。
3、“抵押的土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处分的应属无效合同”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处分包括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入股合作等。
《担保法》及《解释》、《物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之类的内容,相反却规定了诸多可以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有效的规定,请看:
(1)《担保法解释》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法律规定的,只是不得对抗抵押权,但没有规定出租合同无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
(2)《物权法》第190条:“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仍然只是不得对抗抵押权,并没说租赁合同无效。
(3)第191条:“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也就是说,虽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如果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的,转让抵押物的合同依然成立、且有效。
4、但,这份合同确实也钻了法律的一个空子:无论是《担保法》及解释还是《物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用抵押物去合作的问题。但我认为该合同成立、且有效:
(1)合作也是“处分”抵押物的行为,与“转让”、“出租”等处分行为一样,不可一概定为无效:如果合作合同中的开发商愿意代某企业偿还银行的债务使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可以比照《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确认合作合同有效。
(2)而且,法律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不得处分抵押物,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抵押权人可以主张处分行为是否有瑕疵,抵押人无权主张:因为抵押人一直是知情人、一直是“故意”而为,【抵押人向法院主张无效不会被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