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书上说
我已经对先前的回答忍无可忍了,重新回答:(哈哈~不许笑!)
一、目前对“企业间借贷”有什么规定
现行的《贷款通则》中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但,贷款通则仅属于部门规章。 相反,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另外从税法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来看,不但没有明确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同时又给出了借贷行为发生后,对相关事项的处理准则。那么,不能不说,对于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法律上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说法。
也有一种可能,就是合同法、税法以及会计制度等,在进行这方面政策的制订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因此留出了一定的政策空间。
以上仅属个人看法...全部
我已经对先前的回答忍无可忍了,重新回答:(哈哈~不许笑!)
一、目前对“企业间借贷”有什么规定
现行的《贷款通则》中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但,贷款通则仅属于部门规章。
相反,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另外从税法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来看,不但没有明确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同时又给出了借贷行为发生后,对相关事项的处理准则。那么,不能不说,对于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法律上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说法。
也有一种可能,就是合同法、税法以及会计制度等,在进行这方面政策的制订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因此留出了一定的政策空间。
以上仅属个人看法,但,不管法律上是否明确与否,总归学术上的问题。
而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企业间借贷一直是被认为是非法的!且唯一判定企业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的政策性依据,就是贷款通则。
二、法律后果
从一般司法实践看,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仍将按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并偿付本金。
对出借人来讲,所收取的利息应将被没收,并被处以数倍罚款。
三、为什么说“企业间借贷”应予放开
首先声明:本人在这里所说的“借贷”,并非指以经营为目的的放贷行为。我也认为,只有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才可以从事以经营为目的的放贷业务。
个人认为,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也是为了追求正常的经济利益,因此不应该被“完全”禁止,应当予以放开,而只需接受监管。同时也认为放开“企业间借贷”只不过是早晚的事,现在缺少的应该是:如何放,什么时间放,以及放开后的监管及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问题。
首先:我认为,先前主要是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出发,而做出的该制度安排。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资金来源多为银行资金,少有“自有资金”,并且,当时的资金资源相对短缺,国家必须统一控制资金的流向和使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出现、发展,以及“自有资金”的存在和壮大,再继续严格控制企业间借贷,至少剥夺了企业追求资金效率的基本权利,因此损害了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二:民间借贷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
既然如此,企业做为合法的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自有资金,与民间资金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那就不应该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对待。
第三:从允许企业以“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方式进行资金融通来看,说明政策的制定者同样也认为完全禁止企业间借贷,已经不合适宜,而因此采取了变通处理方式。
特别是在 “委托贷款”方式下,贷款的对象完全由“委托人”自己来确定,在事实上,双方已经成为了直接的“借贷关系”。另外,向集团性质财务公司的批准设立,会计制度的有关政策的安排,等等,多少都说明了一些问题。
第四:尽管在发生借贷纠纷后,企业间借贷行为被视为违法的,从而借款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对没有发生纠纷的借贷行为,基本上是无人过问的(当然,大多借贷关系一般会做些掩饰,但再如何掩饰,多数还是很容易判别的),即所谓的“民不告,官不纠”,这不能不说,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们会没有任何的考虑,而无理由的放任下去。
四、如何处理这方面的事情
具体问题的处理,要结合具体情况,在此也难于说清楚。总体原则,还是尽量要避免与法律条文发生直接冲突。
在关联企业内部进行的资金融通,我看没有必要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来进行。
至于和其他企业,即使从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也应该慎重选择具体的操作方式。
完毕!就这样吧,不改了!
本人没有特意地、深入地研究这方面的政策,多是依据个人的一些理解做出的回答,为的是对得起楼主的提问和评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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