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高速公路被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
本案涉及发生在高度危险区域的侵权事件的法律责任问题。黄某可以减轻责 任,但不能免除全部责任。
高度危险区域包括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和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高空、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工作区域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易燃、易爆、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的存放区域属于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 高度危 险活动区域和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都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 害,所以进入这些区域必须经作业人的允许,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侵 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 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 不...全部
本案涉及发生在高度危险区域的侵权事件的法律责任问题。黄某可以减轻责 任,但不能免除全部责任。
高度危险区域包括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和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高空、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工作区域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易燃、易爆、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的存放区域属于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
高度危 险活动区域和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都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 害,所以进入这些区域必须经作业人的允许,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侵 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 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 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未经高度危险区域作业人或管理人的允许而进入高度 危险区域,受到损害的,如果作业人或管理人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 的,就不能要求作业人或管理人承担完全责任。
本案中,该村村民为抄近路回家非法进入高速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其本身存在过错。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 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有证据证 明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村民的行为有过错,但 他并不是故意撞上汽车的,因此黄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免责,应承担一定的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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