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江苏省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时经济补偿金
有合同约定的按约支付。
没有约定或约定违法或起迄不明的①19990827前A每在本企业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B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C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十二年可不计发19990827至20020512间的经济补偿金。
②19990827至20020512每在本企业一年发给本人合同终止前或20020512前本人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职工提出续订而企业不同意的计发劳动者至20020512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反之企业提出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19990827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年限应计发经济补偿金。
20020512(含当日)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最好是能坚持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进行处理。关于此事如有不明,还可以在本网搜索一下我制作提供的电子书下载后阅读。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姑且不论合同中没有违约金的条款,从劳动法实践中也认为,提前一个月即是给用人单位的合理准备期,不存在违约一说。 特别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只有服务未满最低期限或违反保密协议才存在劳动者偿付违约金的可能。
劳动者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定的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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