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复旦大学的夜大本科毕业生,我想报考上
上海市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政策问答
1、 问:这次报考条件的范围及对象具体是什么?
答:
(1)2006年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但不包括定向、委托培养的应届毕业生;
(2)2004、2005年就读于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且毕业后尚未就业,户口仍保留在原学校的毕业生;
(3)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
(4)某些紧缺急需的专业性职位,经市考录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面向外省市招考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优秀社会人员。
2、 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全部
上海市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政策问答
1、 问:这次报考条件的范围及对象具体是什么?
答:
(1)2006年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但不包括定向、委托培养的应届毕业生;
(2)2004、2005年就读于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且毕业后尚未就业,户口仍保留在原学校的毕业生;
(3)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
(4)某些紧缺急需的专业性职位,经市考录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面向外省市招考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优秀社会人员。
2、 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历年国家机关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
(4)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 问:这次报考公务员的学历有何规定?
答:报考者需具备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经上海市考录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安、司法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部分职位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学历是指经国家认定和本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发放的毕业学历。
4、 问:留学归国人员的报考学历如何确认?
答:留学归国人员想要报考公务员,其学历首先要通过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学历认证,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同时符合《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商城路660号)受理海外学历的认证工作。
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等材料,要在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5、 问: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答: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就读期间必须为现役军人,报考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的人员,当年必须参加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
6、 问:这次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年龄条件中的具体时间怎样计算?
答:报考者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指1969年11月14日(含)以后出生的。
7、 问:关于报名登记表中“考生身份”如何填报?
答: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6年毕业生和2004、2005毕业于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未经派遣、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填报。
上述条件之外的报考人员,以社会人员身份填报。
8、 对招考简章中“专业”、“学历”、“政治面貌”等条件不清楚如何咨询?
答:具体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录机关负责,简章中的“专业”、“学历”、“政治面貌”、“其他条件”以及“备注”等内容有疑问要进行咨询或者需进一步确认是否符合职位要求的,请与招考机关直接联系。
招考机关的咨询电话可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查询。
报考者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填写报名表时政治面貌一栏选择“中共党员”。
9、 问:全国普通高等院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报考公务员,除《招考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必须符合上海市2006年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10、 问:本市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可否报考公务员?
答: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同意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只要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均可报考国家公务员。
11、 问:外省、市的社会在职人员报考公务员除《上海市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报考者须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符合《上海市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招考简章》中明确规定的具体职位资格条件,如已婚,其配偶还必须同时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其子女随迁。
12、关于“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答:
(1)职位资格条件中明确要求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才能报考此类职位。报考职位没有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生、在职人员等,只要符合职位要求条件的均可报考。
(2)“基层工作经历”是指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信访接待、住房动迁、注册登记、执法检查、劳动生产、教学科研等一线岗位的工作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曾在基层工作,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也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3)“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两年”的计算方法是指截至2005年11月14日,报考者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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