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有鉴上述人士于访港期间,或会顺道到邻近地区(如澳门)或境外短暂观光(包括乘船往公海游覧),为方便这些内地访客完成上述「附带行程」后需取道香港返回内地,本处有下列措施: 若旅客完成「附带行程」再抵港时的日期早于前次入境时获准留港的期限,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再次给予先前逗留期限,让该旅客入境(例如离境前所享逗留期限为五月八日,再抵港日为五月四日,旅客可获准入境逗留至五月八日); 如旅客的再抵港日刚好为先前逗留期限的最后一天,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给予额外一天的逗留期限,以便其取道本港返回内地(以前述例子,如再抵港日为五月八日,一般将可获予逗留至五月九日)。
13。「附带行程」不限次数,但将以返回内地任何地区后结束。 *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而没有赴澳签注的内地居民,澳门当局将不允许其经香港进入澳门。